HS编码2707:高温煤焦油蒸馏产品分类指南
本指南详细介绍HS编码2707下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和其他产品, 以及芳香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的符合条件的类似产品, 并为向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 进口或从这些市场出口相关商品的企业提供实用的海关归类参考。

HS编码2707涵盖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和其他产品, 同时也涵盖符合条件的类似产品, 即其芳香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重量的产品。
该税目的归类远比根据产品名称直接选择编码复杂。 发票中写有“Benzene”“Toluene”“Xylene”“Aromatic Oil” “Coal-Tar Distillate”“Creosote Oil” 或“Aromatic Hydrocarbon Mixture”等名称, 并不能单独证明商品应归入2707。
实际归类可能取决于多个法律和技术问题: 产品是否确实来自高温煤焦油的蒸馏; 是否属于税目所指的类似芳香族产品; 商品是混合物还是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特定成分的重量百分比是多少; 以及在2707.50的情况下, 产品在250°C时的蒸馏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因此,2707与多个税目和章节之间存在重要边界, 包括用于矿物焦油本身的2706、 用于沥青和沥青焦的2708、 某些石油及类似油品可能涉及的2710、 用于单独化学定义有机化合物的第29章, 以及与木源杂酚油等产品相关的3807。
对于向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 进口或从这些市场出口商品的企业而言, 一个可辩护的归类档案应在选择最终HS子目前, 先证明产品的实际身份、来源和组成。
HS编码2707在第27章中的位置
税目2707属于协调制度第27章。 第27章涵盖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 沥青物质和矿物蜡。
如需查看整个章节的结构,请参阅: 第27章分类指南 。
从第27章的结构来看, 税目2707位于矿物焦油本身 与某些进一步加工后的矿物焦油产品之间。
- 税目2706 涵盖其法定范围内由煤、褐煤或泥炭蒸馏所得的焦油 及其他矿物焦油。
- 税目2707 涵盖高温煤焦油的蒸馏产品 以及符合条件的芳香族成分占优势的类似产品。
- 税目2708 涵盖由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和沥青焦。
这一结构在实际归类中非常重要, 因为同一工业链可能从煤或焦炭生产开始, 产生煤焦油, 然后通过蒸馏形成不同馏分, 最终得到油类、芳香族混合物、 沥青、沥青焦 或被进一步分离的化学化合物。
因此,商品的历史来源 并不会永久决定其海关归类。
海关归类针对的是 在进口或出口时实际呈报的商品。
HS编码2707的结构
与仅有一个国际六位子目的2706不同, 税目2707包含多个国际六位HS子目。
税目2707下的国际六位HS子目
受下文所述第27章子目注释的约束。
受第27章相关子目注释约束。
受第27章相关子目注释约束。
受第27章相关子目注释约束。
该子目包含在250°C时的明确蒸馏条件。
多个HS6子目的存在, 使税目2707在实际海关归类中具有更高的技术要求。
因此,确定四位税目2707 并不一定意味着分析结束。 一旦确认商品属于2707, 还需要根据GRI 6 比较同级子目文本, 并应用相关子目注释, 才能确定国际六位编码。
商业名称为“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产品, 并不自动属于2707.10、2707.20、2707.30或2707.40。 第27章一般排除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除了与这些产品无关的少数例外。 因此必须审查与第29章之间的归类边界。
税目2707中的芳香族成分判定规则
税目2707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 是其对某些类似产品的处理方式。
除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产品外, 税目2707还涵盖符合条件的类似产品, 条件之一是 芳香族成分按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
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区别。
税目2707并不是任何含有芳香族烃的油品的通用税目。
产品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 或其他芳香族物质, 也不能自动证明其属于2707。
当归类依据涉及税目中“类似产品”部分时, 芳香族成分和非芳香族成分之间的重量关系 可能成为关键事实。
“芳香族成分超过非芳香族成分”是什么意思?
法定税目文本的比较基础是 重量。
因此,如果该标准对归类至关重要, 可能需要实验室组成报告 或其他可靠的技术分析, 证明总芳香族部分和总非芳香族部分的比例。
例如,分析报告显示 芳香族成分为72%(重量), 非芳香族成分为28%(重量), 这一数据可能支持法律分析中的相关部分。
但仅凭这一比例 仍不能完成全部海关归类。
还必须审查完整税目文本、 相关章注、 竞争税目 以及适用的归类总规则。
为什么税目2710也很重要?
第27章在税目2710的背景下 存在一个重要的对照规则。
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类似油品而言, 当非芳香族成分按重量超过芳香族成分时, 税目2710可能需要进一步评估。
因此,在分析2707与2710之间的边界时, 芳香族与非芳香族成分的重量关系 可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芳香族 > 非芳香族 = 2707” 和“非芳香族 > 芳香族 = 2710” 都属于过度简化。 两个税目都有其他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
2707下的苯类、甲苯类、二甲苯类和萘
第27章对 2707.10、2707.20、2707.30和2707.40 设有专门的子目注释。
根据该注释, 对应产品必须含有 超过50%(重量) 的苯、甲苯、二甲苯或萘, 分别对应相关子目。
这一门槛非常重要, 因为这些子目并不是指 只要检测到少量对应成分即可适用。
2707.10 — 苯类(Benzol / Benzene)
对于2707.10, 产品必须含有 超过50%(重量)的苯。
例如,一个含52%苯的混合物, 如果商品在其他方面已经确认属于税目2707, 就可能需要认真评估2707.10。
但这并不意味着: “苯 = 2707.10”。
单独化学定义的苯 在第29章的29.02税目下 有明确的归类位置。
因此,必须区分 满足2707相关子目注释的复杂混合产品, 与作为单独化学定义有机化合物进口的苯。
2707.20 — 甲苯类(Toluol / Toluene)
2707.20的对应门槛是 超过50%(重量)的甲苯。
与苯相同, 这一百分比必须与第27章的整体法律范围一起理解。
例如,如果产品规格写明 “Toluene 99.9%”, 不应仅凭这一事实直接选择2707.20。
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 单独化学定义的甲苯, 从而涉及第29章。
2707.30 — 二甲苯类(Xylol / Xylenes)
对于2707.30, 商品必须含有 超过50%(重量)的二甲苯。
第29章对个别二甲苯异构体 和某些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也设有明确归类位置。
因此,商品的实际组成 和技术身份必须得到确认。
2707.40 — 萘
对于2707.40, 产品必须含有 超过50%(重量)的萘。
同样,该子目注释 不能脱离第27章注释1(a)单独使用。
第27章注释1(a) 一般排除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只有纯甲烷和纯丙烷 在2711中作为特定例外保留。
理解HS编码2707.50
子目2707.50 是2707中最依赖技术测试的子目之一。
它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芳香族烃混合物, 并包含一个明确的蒸馏条件: 在250°C时,按体积计算,包括损耗在内, 必须有65%或以上被蒸馏出来。
所使用的方法为ISO 3405, 协调制度文本将其标明为 与ASTM D86相当的方法。
为什么蒸馏曲线很重要?
与主要依据组成分析的情况不同, 2707.50包含一个明确的蒸馏性能门槛。
TDS中可能写有一般沸程, 但这并不一定等同于 税则要求的特定蒸馏结果。
当2707.50是认真考虑的候选子目时, 有价值的技术证据可能包括:
- 实际蒸馏测试报告;
- 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 250°C时的蒸馏体积百分比;
- 按要求确认损耗是否计入;
- 芳香族烃混合物的组成;
- 以及实验室或供应商的支持文件。
示例:250°C时蒸馏68%
假设某芳香族烃混合物 已经确认属于税目2707, 有效的ISO 3405测试显示: 在250°C时, 按体积计算并包括损耗, 有68%被蒸馏出来。
这一结果支持2707.50 所要求的具体数值条件。
但仍应确认 商品确实属于“其他芳香族烃混合物”, 并且没有更前面的、 更具体的2707子目适用。
示例:250°C时仅蒸馏61%
如果对应测试结果仅为61%(体积), 则2707.50规定的65%门槛不满足。
但这并不自动证明2707.99就是正确答案。
仍需要继续根据商品实际特征 和其他子目文本完成分析。
不应使用供应商的一般沸程描述 或无关测试方法 来代替2707.50中的法律标准。 HS文本明确引用ISO 3405, 并指出其与ASTM D86等效。
杂酚油 — HS编码2707.91
子目2707.91 明确涵盖税目2707范围内的 杂酚油(Creosote oils)。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术语问题, 因为“Creosote”一词 也可能用于木材来源的产品。
煤焦油杂酚油与木杂酚油
税目3807单独涵盖 木焦油、木焦油油和木杂酚油, 以及其他指定的木材或植物来源产品。
因此,海关申报时 不能仅因为发票写有“Creosote” 就直接选择2707.91。
首先必须确认产品来源。
可用于支持判断的资料包括:
- 原料或来源;
- 制造工艺;
- 供应商技术规格;
- SDS中的产品识别信息;
- TDS;
- 组成分析;
- 供应商关于产品来源于煤焦油还是木材的技术声明。
HS 2707的重要归类边界
2706与2707 — 焦油本身还是蒸馏产品?
税目2706涵盖符合条件的矿物焦油本身, 包括其法定文本明确允许的部分加工状态。
税目2707则转向 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和其他产品, 以及符合条件的芳香族成分占优势的类似产品。
因此,实际归类时的关键问题是:
该材料仍然是矿物焦油, 还是已经通过蒸馏形成了独立的油品、馏分或其他产品?
2707与2708 — 蒸馏产品还是沥青?
税目2708明确涵盖 由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 沥青和沥青焦。
如果商品属于相关加工后的重质残余物, 并且技术上已被认定为沥青, 那么仅因为其生产过程涉及煤焦油蒸馏 就继续使用2707可能是不正确的。
2707与2710 — 芳香族还是非芳香族占优势?
芳香族与非芳香族成分之间的比例, 在这一边界分析中可能非常重要。
税目2707的“类似产品”部分 要求芳香族成分按重量占优势。
而第27章注释2 在2710的背景下涉及 某些非芳香族成分按重量占优势的类似油品。
但两个比例都不能脱离 相关税目的完整法律条件单独使用。
2707与第29章 — 混合物还是单独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这是整个2707分析中 最重要的边界之一。
第27章注释1(a) 一般排除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仅纯甲烷和纯丙烷 在2711中作为特定例外保留。
相比之下, 第29章通常涵盖 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但仍需遵循其自身章注。
例如,第29章对以下物质 设有明确归类:
- 苯;
- 甲苯;
- 个别二甲苯异构体;
- 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 以及29.02税目下的其他环烃。
因此,一份CoA如果显示 产品实际上是近乎单一、已分离的化学物质, 与一个复杂的煤焦油混合物 即使后者含有超过50%的同一成分, 两者在归类上也可能完全不同。
2707.91与3807 — 杂酚油还是木杂酚油?
商业名称“Creosote” 不能独立解决这一问题。
税目3807明确列有 木杂酚油及其他木焦油产品。
因此,产品来源、制造过程 和技术身份十分关键。
| 税目 | 一般归类背景 | 关键问题 |
|---|---|---|
| 2706 | 符合条件的矿物焦油本身。 | 材料是否仍是矿物焦油,而不是已经分离出的蒸馏产品? |
| 2707 | 高温煤焦油蒸馏产品及符合条件的芳香族占优势类似产品。 | 商品是否满足2707的完整法定范围? |
| 2708 | 由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和沥青焦。 | 产品是否已经成为沥青或沥青焦? |
| 2710 | 石油、沥青矿物油以及符合其法定文本的相关油品和制剂。 | 商品是否更符合2710及相关章注? |
| 第29章 | 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及其他第29章产品。 | 商品是否实际上是一个单独化学物质,而不是2707混合物或蒸馏产品? |
| 3807 | 木焦油、木焦油油、木杂酚油及指定相关产品。 | 产品是否来源于木材而不是煤焦油或矿物焦油? |
HS编码2707归类时应审查哪些技术资料?
税目2707很好地说明了, 海关归类往往需要 超过商业发票和SDS的技术资料。
不同子目测试的是不同事实。
| 资料或文件 | 为什么可能重要? |
|---|---|
| 准确产品名称 | 提供归类的起点,但aromatic oil、 coal-tar distillate、benzol、creosote 或xylene mixture等名称仍需要技术确认。 |
| 原料 / 来源 | 有助于确认商品是否来源于高温煤焦油、 其他工艺、石油、木材或其他来源。 |
| 制造工艺 | 可帮助证明商品是否确实是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产品, 并确定其在工艺链中的阶段。 |
| 蒸馏馏分 | 有助于判断商品是否为从焦油中分离出的特定馏分, 并帮助区分2706、2707和进一步加工产品。 |
| 芳香族 / 非芳香族比例 | 在使用2707“类似产品”部分 或2710可能成为竞争税目时尤其重要。 |
| 苯重量百分比 | 与2707.10的超过50%(重量)标准有关。 |
| 甲苯重量百分比 | 与2707.20的超过50%(重量)标准有关。 |
| 总二甲苯重量百分比 | 与2707.30的超过50%(重量)标准有关。 |
| 萘重量百分比 | 与2707.40的超过50%(重量)标准有关。 |
| 蒸馏曲线 | 当2707.50作为候选子目时非常重要。 |
| ISO 3405 / ASTM D86结果 | 用于判断是否满足2707.50在250°C时 65%或以上按体积蒸馏的明确条件。 |
| 分析证书 CoA | 可提供定量组成数据, 帮助区分复杂混合物 与高纯度或单独化学定义的产品。 |
| TDS | 可提供沸程、组成、物理性质、 制造说明和商业产品身份。 |
| SDS | 可支持商品识别、组成和危险性分析。 它属于支持性证据,而不是法律归类规则。 |
| 供应商技术声明 | 当标准文件未明确原料、制造路线、 组成或是否属于混合物时非常有用。 |
| 纯度规格 | 当商品可能属于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并涉及第29章时尤其重要。 |
| 物理状态和呈报形式 | 有助于确认实际进出口商品的身份。 |
| 最终用途 | 可提供技术和商业背景, 但一般不应取代法律归类分析。 |
如何评估商品是否属于HS编码2707?
确定实际交易商品
首先明确实际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不要仅依赖“aromatic oil” “coal-tar product”或“industrial solvent”等宽泛描述。
确定来源和制造路线
确认商品是否来自高温煤焦油的蒸馏, 或者是否作为税目所称的类似产品进行评估。
确认商品是否仍然是焦油
如果材料仍是矿物焦油本身, 而不是已经分离出的油品或蒸馏产品, 应评估2706。
检查单独化学定义化合物的排除规则
如果商品属于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在依赖2707之前应先评估第29章。
评估芳香族与非芳香族比例
当2707的“类似产品”部分有关时, 确认芳香族成分重量 是否超过非芳香族成分重量。
检查2707.10至2707.40
根据第27章子目注释, 审查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重量百分比。
检查超过50%的门槛
对四个命名子目, 对应成分必须超过50%(重量)。
必要时评估2707.50
对其他芳香族烃混合物, 审查250°C时的ISO 3405 / ASTM D86蒸馏结果。
评估杂酚油
如果商品描述为Creosote Oil, 应确认来源并比较2707.91 与3807下的木源杂酚油产品。
检查沥青和沥青焦
如果加工已经产生沥青或沥青焦, 应评估2708。
必要时评估2710
如果商品属于可能满足2710的石油 或类似油品, 应仔细审查税目2710及第27章注释2。
应用GRI 1
根据税目文本 以及相关类注和章注 确定四位税目。
应用GRI 6
一旦确认税目2707, 应比较同级子目文本 并应用相关子目注释。
核实目的国详细税则
确定国际HS6后, 还应核实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 阿曼、科威特或巴林 当前适用的详细税则和申报要求。
HS 2707实际归类场景
场景1 — 含58%苯的煤焦油蒸馏产品
技术资料表明商品属于高温煤焦油蒸馏产品, 实验室分析显示其中苯含量为58%(重量)。
这一比例超过了 第27章子目注释与2707.10相关的门槛。
但在确认2707.10之前, 仍应确认该产品属于第27章, 而不是单独化学定义的苯 从而应归入第29章。
场景2 — 高纯度苯
产品规格将商品描述为 作为独立化学物质供应的高纯度苯。
即使苯含量明显高于50%, 也不应因此直接选择2707.10。
应首先审查第27章注释1(a) 和税目29.02。
场景3 — 含47%苯的产品
一个煤焦油来源的混合物 含有47%苯(重量)。
它不满足2707.10 “超过50%”的要求。
应继续审查其他子目 和商品的实际技术特征。
场景4 — 富含甲苯的煤焦油馏分
一个已经确认属于2707的产品 含有63%甲苯(重量)。
2707.20成为重要候选子目, 但仍需检查单独化学定义化合物的排除规则 和完整的子目分析。
场景5 — 富含二甲苯的芳香族混合物
一个复杂芳香族混合物 含57%总二甲苯(重量), 且其他资料支持其属于税目2707。
超过50%的条件 使2707.30值得进一步评估。
文件仍应解释 为什么商品属于2707混合物, 而不是第29章中的独立化学产品。
场景6 — 富含萘的蒸馏产品
某高温煤焦油蒸馏馏分 含72%萘(重量)。
根据第27章子目注释, 2707.40成为重要候选子目, 但前提是章和税目层级的归类仍然成立。
场景7 — 250°C时蒸馏68%的芳香族混合物
一个芳香族烃混合物 已确认属于2707。
ISO 3405测试显示, 在250°C时, 按体积计算并包括损耗, 有68%被蒸馏出来。
这满足2707.50的明确数值门槛。
但仍需确认 是否存在更具体的前置子目。
场景8 — 250°C时仅蒸馏62%
类似产品的测试结果 为62%(体积)。
2707.50规定的65%门槛未达到。
这并不自动意味着 商品应归入2707.99。
必须完成剩余子目的比较分析。
场景9 — 供应商只提供一般沸程
TDS仅写明“boiling range 170–260°C”, 但没有提供ISO 3405 / ASTM D86结果, 也没有说明250°C时的具体蒸馏体积百分比。
这些信息可能不足以 证明2707.50的特定要求。
应要求更多技术资料。
场景10 — 煤焦油来源的杂酚油
供应商技术资料确认 商品为煤焦油加工链中产生的杂酚油。
2707.91成为相关候选子目, 但仍需确认商品的实际技术身份。
场景11 — 木杂酚油
商品名称中有“Creosote”, 但制造资料确认其来源于木材。
应评估3807, 而不是直接使用2707.91。
场景12 — 被确定为沥青的重质残余物
煤焦油进一步加工后剩余的重质产品 在技术文件中被认定为Pitch。
此时2708比2707更值得评估。
场景13 — 含75%非芳香族成分的油品
某类似油品 含75%非芳香族成分 和25%芳香族成分(重量)。
该产品不符合2707 “类似产品”部分的芳香族占优势条件。
如果商品属于石油或类似油品, 应进一步审查2710及相关章注。
场景14 — 直接复制供应商编码
供应商在发票上填写2707.20, 但没有提供组成报告、 制造信息 或商品化学身份资料。
供应商编码只能作为辅助信息, 不应作为归类证明。
进口商应取得 足够的技术证据 独立支持最终分类。
HS编码2707常见归类错误
1. 认为所有煤焦油衍生物都属于2707
煤焦油来源本身 不能决定最终HS税目。
2. 认为苯总是2707.10
单独化学定义的苯 必须审查第29章。
3. 忽略超过50%的规则
第27章子目注释 对2707.10至2707.40 设有明确门槛。
4. 把正好50%当作“超过50%”
法律用语是 “more than 50% by weight”。
正好50%不满足该条件。
5. 把苯、甲苯和二甲苯相加来满足某一命名子目
每个子目都对应其指定成分。
2707.10看苯, 2707.20看甲苯, 2707.30看二甲苯, 2707.40看萘。
6. 对2707.10–2707.40使用体积百分比
第27章子目注释采用的是 重量百分比。
7. 对2707.50使用重量百分比
2707.50的蒸馏条件 使用的是体积百分比, 并包括损耗。
8. 忽略250°C这一规定温度
在其他温度下得到的结果 不能自动证明2707.50的条件。
9. 把一般沸程当作ISO 3405测试结果
TDS中的一般沸程 与税目要求的特定蒸馏测试 不一定是同一件事。
10. 认为芳香族占优势就一定属于2707
仍必须满足完整税目文本 和其他法律条件。
11. 忽略2710
某些石油和类似油品 可能需要根据2710 及第27章相关注释进行分析。
12. 忽略第29章
对高纯度苯、甲苯、 二甲苯或其他分离化学品而言, 这可能导致严重归类错误。
13. 混淆煤焦油杂酚油与木杂酚油
税目3807明确涵盖木杂酚油。
14. 把沥青继续留在2707
由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 沥青和沥青焦 在2708有明确归类位置。
15. 把SDS当作最终海关归类决定
SDS只是支持性技术证据。
它不能代替HS法律框架。
16. 未核实就复制供应商HS编码
供应商可能使用不同国家税则、 旧版编码 或针对不同产品规格的分类。
17. 只做到四位税目就停止
税目2707包含多个 条件差异明显的国际六位子目。
18. 到HS6就停止,不核实目的国详细税则
国际六位编码 只是完整进出口归类流程的一部分。
如何建立可辩护的HS 2707归类档案
由于2707包含定量组成测试 和明确的蒸馏条件, 强有力的归类档案 不应只记录最终编码。
- 记录准确的商业产品名称。
- 确认原料和制造来源。
- 记录商品是否来自高温煤焦油的蒸馏。
- 确定商品是混合物还是单独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 在组成影响归类时取得CoA。
- 必要时记录总芳香族和非芳香族比例。
- 评估2707.10时记录苯的重量百分比。
- 评估2707.20时记录甲苯的重量百分比。
- 评估2707.30时记录总二甲苯的重量百分比。
- 评估2707.40时记录萘的重量百分比。
- 记录为什么超过50%的标准满足或不满足。
- 评估2707.50时取得250°C蒸馏结果。
- 记录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 保存TDS。
- 保存SDS。
- 在标准文件不足时取得供应商技术声明。
- 如果材料可能仍然是矿物焦油,评估2706。
- 如果商品可能是沥青或沥青焦,评估2708。
- 如果商品可能属于石油或类似油品,评估2710。
- 如果商品可能是独立化学化合物,评估第29章。
- 如果产品可能来源于木材,评估3807。
- 记录GRI 1的应用。
- 记录GRI 6对子目的应用。
- 说明为什么合理的竞争税目被排除。
- 核实实际目的国的当前详细税则。
HS编码2707在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
国际协调制度为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 提供共同的六位HS归类基础。
对于税目2707, 这一国际共同结构包括:
- 2707.10;
- 2707.20;
- 2707.30;
- 2707.40;
- 2707.50;
- 2707.91;
- 2707.99。
但国际HS6编码 不应与实际进口国海关申报所要求的 完整详细税则编码混淆。
详细税则扩展、 申报程序、 海关系统要求 以及监管义务 仍应针对实际进口国进行核实。
因此,在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 阿曼、科威特或巴林提交申报之前, 企业应确认当前详细税则 和适用海关要求。
确认实际商品 → 确认来源和制造过程 → 判断混合物还是单独化学物质 → 分析芳香族/非芳香族比例 → 检查命名子目的50%门槛 → 必要时测试2707.50 → 审查2706、2708、2710、第29章和3807 → 应用GRI 1 → 应用GRI 6 → 核实目的国当前详细税则。
未来更新:HS 2028
本指南基于 HS 2022, 这是2026年适用的国际协调制度版本。
世界海关组织已经通过 HS 2028修订, 计划于 2028年1月1日 生效。
根据2025年6月26日相关WCO建议 所接受的官方修订, 第27章已公布的变化 涉及子目 2710.91。
该子目将被删除, 并新增 2710.92 和 2710.93。
已公布的官方修订建议 没有列出对税目2707的修改。
即便如此, 企业在HS 2028生效后采用新结构前, 仍应核实最终税则文本、 对照表 以及目的国的实际实施方式。
关于HS编码2707的常见问题
HS编码2707涵盖什么?
HS 2707下有哪些国际六位子目?
苯是否总是归入2707.10?
2707.10要求苯含量达到多少?
2707.20要求甲苯含量达到多少?
2707.30要求二甲苯含量达到多少?
2707.40要求萘含量达到多少?
正好50%苯是否满足2707.10?
HS 2707.50最重要的测试是什么?
一般沸程可以证明2707.50吗?
如果250°C时只有60%被蒸馏出来怎么办?
“芳香族成分超过非芳香族成分”是什么意思?
所有芳香族烃混合物都属于2707吗?
2706和2707有什么区别?
2707和2708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2710与2707归类有关?
为什么第29章对苯或甲苯归类很重要?
杂酚油是否归入2707.91?
木杂酚油属于2707.91吗?
SDS是否足以证明商品属于HS 2707?
TDS是否足以确认2707.50?
可以直接使用供应商提供的HS编码吗?
沙特、阿联酋、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使用相同的国际HS6基础吗?
现在需要为每个2707的HS6子目单独写文章吗?
总结
HS编码2707 并不是简单的“煤焦油化学品” 或“芳香族产品”通用税目。
它的法律范围首先涵盖 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和其他产品, 并进一步涵盖符合条件的类似产品, 即芳香族成分按重量超过非芳香族成分的产品。
一旦确认四位税目2707, 国际六位子目的确定 可能还需要额外的定量分析。
2707.10、2707.20、2707.30和2707.40 与第27章子目注释相联系, 分别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或萘 超过50%(重量)。
2707.50采用不同的测试: 在250°C时, 按体积计算并包括损耗, 必须有65%或以上被蒸馏出来。
杂酚油在2707.91下有独立子目, 但木杂酚油与3807之间 形成了重要归类边界。
第29章也是另一个核心边界。
即使产品含有高比例苯、甲苯 或其他芳香族化合物, 如果它实际上是单独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也不能自动视为HS 2707产品。
同样,矿物焦油本身可能仍归入2706, 沥青和沥青焦可能属于2708, 某些石油或类似油品 可能需要评估2710。
因此,一个可辩护的HS 2707归类文件 可能需要综合使用TDS、SDS、CoA、 芳香族/非芳香族组成、 命名成分百分比、 制造工艺资料 以及适当的蒸馏测试报告。
这些文件用于证明技术事实, 但不能替代法律归类框架。
对于向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卡塔尔、阿曼、科威特和巴林 进口或从这些市场出口商品的企业, 在确定国际HS6后, 仍应核实实际目的国当前详细税则 和适用申报要求。
官方来源
本指南仅用于一般教育和信息参考。 正确的海关归类取决于商品的实际身份、 组成、来源、制造工艺、 技术特征、纯度、 蒸馏行为、呈报形式、 支持性文件 以及进出口时有效的海关税则。
TDS、SDS、分析证书、 实验室报告、蒸馏数据、 制造资料和供应商声明 可以提供重要技术证据, 但不能替代法定税目文本、 适用的类注和章注、 子目注释 或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本文内容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海关归类裁定。 在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卡塔尔、阿曼、科威特或巴林 实际使用任何编码之前, 请核实目的国当前详细税则、 海关要求 以及任何适用的监管义务。









